从晏|律师百草园:非法采矿罪之矿产品价格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采矿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很多省份也依据《非法采矿解释》第十五条的授权颁布了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因此,在非法采矿案件办理过程中涉案矿产品价值认定问题是案件主要的辩点之一。

矿产品的价值一般受到市场供需情况、资源稀缺程度、相关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特殊情况下某一类矿产品的价格甚至每日都会发生波动。关于确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根据销赃数额认定;2.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3.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1)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3)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

虽然《非法采矿解释》已经明确了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认定方法但是实务中仍存在各种问题,下面我们逐一分析。

一、关于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还是销售价值认定?

在(2019)琼02刑初88号案件中,法院认定A公司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超范围采砂量约13019方,河砂市场价格170元/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211928元。辩护人提出砂的单价应按实际出售的价格57元而非市场价格确定。最终一、二审均认为非法采矿罪的矿产品价值应以矿产品的实际价值而非销售价值进行认定。根据《非法采矿解释》只有在销赃数额难以确定或者销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才可采用相关报告的认定结论。本案中,A公司主张的596161元的销售金额明显低于价格认定结论书中认定的市场价,由于非法采矿成本低廉,即使贱卖矿产品,犯罪人仍有利可图,因此在非法采矿案件中贱卖矿产品,销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也较为普遍,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按照市场实际价值定罪量刑,本案法院最终也是按照市场的实际价值认定其犯罪数额的。

二、关于销售总额是否等于非法获利数额的问题?

在非法采矿罪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常常会提出:“非法获利”应是犯罪嫌疑人非法开采矿产的销售总额剔除成本后的获利。因此,对于该问题的探讨实质上是对犯罪成本是否应当剔除问题的探讨。

在(2022)鄂09刑终187号案件中,关于被告人何某非法采矿的事实认定中,法院认为:对其实施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作案经费等直接用于犯罪的开支,包括雇佣他人采矿的工资、购买采矿机器设备的费用、运输矿产资源的支出以及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费用等,即非法采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系犯罪成本,不能剔除。

在(2020)皖0223刑初1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束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期内盗采河沙,销赃得款222万元,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辩护人对本案沙石销售数额及盗采数量提出异议,本院认为,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但考虑其销赃数额中包含运输费、人工费等其他费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

综合以上两个案件的意见虽有所不同,但统一的观点是犯罪成本不应扣除剔除。关于这一问题,笔者的理解是:犯罪嫌疑人明知从事违法活动仍投入成本实施非法开采,且该成本最后一般在矿产品销售时又转化计入销售价值,成本费用很难精确计算,故剔除犯罪成本的证据不好采信,以销赃数额定罪更符合客观情况。但如果销赃数额中包含了矿产品生成之后的运费等其他成本,以销赃数额确定刑罚便可能背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应采用折中的方法,以销赃数额定罪但在量刑时应考虑剔除实际发生的必要成本、酌情从轻。

三、关于矿产品价格的基准日如何确定的问题?

由于矿产品价值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多数矿产品每日的价格都不一样,因此,基准日的确定对案涉矿产品价值的确定也至关重要。在实践中,有些非法开采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不同月份的价格不一致,价格认定机构可能会按照年度平均价格进行认定,有些案件非法采矿发生时间久远,办案机关调查取证困难,向价格认定机构提供的基准日不客观、不准确,会导致矿产品价格认定失实,因此律师在办理非法采矿案件中,在确定矿产品价值时应重点关注基准日的确定问题。

在认定定矿产品价值时以上问题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希望以上分析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律师简介

 

 

黄金鑫,毕业于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本科学历,矿业服务部执业律师,服务于洛阳市多家大型企业集团。

创建时间:2024-01-09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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