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晏|律师百草园:读《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的六大利好和一点担忧

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

 

 

继2023年5月1日《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颁布实施以后,5月12日自然资源部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该文件与原有矿业权登记管理政策的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三个文件相比,有以下六大变化和利好,对完善矿业权管理政策,鼓励勘查、促进开发,稳住经济大盘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是国家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01第一大利好

体现重视矿业开发、同时兼顾生态保护的理念

原国土资源部14号文规定: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其中生态保护位居最前面、体现的是生态保护优先。现自然资源部4号文规定: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把生态保护放在了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的后面,这是否可以理解为现阶段国家更重视矿业开发、同时注重生态保护,提倡强调的是“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理念。

02第二大利好

探矿权转让管理有放宽

原国土资源部14号文件规定: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者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满10年。现自然资源部4号文取消了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让年限限制。将协议出让取得的矿业权转让限制年限由10年调整为5年,同时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符合勘查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这一修改将促进探矿权交易,进一步激活矿业权二级市场。

03第三大利好

“就矿找矿”无需办理探矿权

按原有规定,在已有采矿权的上部和深部开展找矿工作,可按协议方式出让上部和深部的矿业权。现自然资源部4号文直接规定: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

04第四大利好

鼓励支持矿产资源综合勘查

原国土资源部14号文对矿产资源勘查矿种变更登记进行了严格限制,仅允许金属类矿产的探矿权变更为其他金属类矿产。现自然资源部4号文明确规定: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外,以下简称“砂石土类矿产”)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按照实际发现矿产的地质储量(油气)/资源量(非油气)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对综合勘查发现的矿产资源,具备转采矿权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具有登记权限的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

05第五大利好

探转采后可缩减面积继续勘查

原国土资源部16号文规定:非油气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原探矿权,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证明)领取采矿许可证。现自然资源部4号文规定: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可以变更缩减原探矿权面积,申请人凭变更缩减面积后的勘查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允许转采矿权后剩余部分继续勘查。

06第六大利好

进一步简政放权

原国土资源部14号、16号文规定:全国审批登记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实行统一配号。由此,形成了虽然部分矿种放权到省级或市级、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发证,但仍需要自然资源部统一配号,导致权利下放不彻底。现自然资源部4号文把该内容删除了,由此是否意味着今后能够真正实现权利下放。

存在的一点担忧

本次,自然资源部4号文规定:对综合勘查发现的矿产资源,具备转采矿权条件的,凭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向具有登记权限的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同时规定:申请变更开采主矿种的,应当提交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由此判断,申请变更增加矿种提交储量报告即可,没有其它限制。但是目前金属类申请增加非金属类矿产、非金属类申请增加金属类矿产均无法办理,卡脖子的环节是无法实施协议出让。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允许协议出让的类型包括: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2.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3.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4.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除以上情形外均不得实施协议出让,由此也无法申请增加矿种。

笔者目前手头有多个类似情况的矿业企业都在等着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申请增加矿种,4号文的出台让大家兴奋的奔走相告“终于等到时候了”,但同时也担心配套政策跟不上,仍无法实施协议出让,4号文的规定再好也会“泡汤”。在此,希望4号文相关规定的实施能够彻底、到位,最大限度地实现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增加社会财富、保护自然环境。

                      楚科伟

2023年5月16日

律师简介

楚科伟,男,汉族,1978年2月27日出生,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律系,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委员会执行委员,洛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执行委员,洛阳市律师协会培训工作委员会主任、洛阳律师讲师团副团长;河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洛阳市“十佳青年律师”,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现担任麦斯克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创建时间:2023-05-18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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