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晏|律师百草园:新《办法》是减轻还是增加了矿业企业的负担?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2023年4月1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修订印发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遵循的是《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5号文)的规定,近年来随着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战略部署的背景,为推动战略性矿产资源增储上产,激发市场活力、繁荣发展矿业。一些企业、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相继反映了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征收节奏靠前偏快、企业负担较重等问题,建议根据实际需要,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进行修订完善。2023年两会通道自然资源部王广华部长答记者问提出:“在政策制订方面要进一步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方式。过去采矿权出让时一次性征收出让收益,我们希望调整为按照矿山生产的真正销售收入按年收取”,2023年4月1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35号文将于2023年5月1日废止,关于35号文的讨论和争执终于尘埃落定。但新《办法》到底是减轻还是增加了企业的负担?笔者充满疑虑。
本次《办法》修订与35号文相比最大的亮点是:确定了按率征收和按额征收两种方式,并且扩大了按率征收的范围。为配合明确按率征收的方式,研究制定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对《矿种目录》内的144个矿种(占法定173个矿种的83.2%)采取:“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方式,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对《矿种目录》之外的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采取以往的按额征收的方式,按竞争结果确定价或协议出让的评估值分期缴纳。显然,按额征收仍是采纳原35号文的方式,按率征收是《办法》的新规定,但从字面理解按率征收不仅要以成交价缴纳初始矿业权收益,还要按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缴纳后期矿业权收益,这似乎是加重了矿业企业的负担。经笔者仔细核对条文规定发现:第八条(按率征收):“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第十一条(按额征收):“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两处表述不同。那么《办法》的出发点是减轻企业负担,第八条的规定应该意味着按率征收的“成交价”的确定要比按额征收的“竞争结果价”或“评估值”宽松的多、低得多?关键是第八条规定“竞争确定的成交价”不就是目前矿业权拍卖的竞得价吗,政府怎么调控?如果是这样,《办法》实施后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除了按成交价一次性缴纳前期出让收益之外,还需要按照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收益率,逐年缴纳后期采矿权出让收益,势必是比35号文的规定加重了企业负担,这个问题可否这样理解: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不一定能实现减轻企业负担的效果?
这些问题引起了业内很多人士的关注和担忧。但愿,这个千呼万唤、努力争取的新《办法》能够为广大矿业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利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矿业发展。
(供稿:楚科伟律师,2023年4月15日)
律师简介
楚科伟,男,汉族,1978年2月27日出生,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律系,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河南从晏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委员会执行委员,洛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执行委员,洛阳市律师协会培训工作委员会主任、洛阳律师讲师团副团长;河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洛阳市“十佳青年律师”,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现担任麦斯克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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